鄭州法拍房又出現(xiàn)了“天價稅”!買房花248萬元,辦理過戶時卻被告知要繳納近45萬元的稅費,其中本應原房主承擔的個稅和差額稅占了近40萬元。
近日,市民田先生聯(lián)系大河報記者稱,他在2020年6月買了套法拍房,確定是原房主滿五唯一的房產,按照相關規(guī)定可以免征個稅、差額稅,但由于原房主已經失聯(lián),無法開具相關證明,稅務部門便要求他承擔全部稅費,否則無法過戶。
滿五唯一的房產為何仍要繳納個稅和差額稅?該證明應該由購房者開具嗎?而且契稅已經出臺相關公告表明稅費歸屬問題,個稅和差額稅為什么仍要求全部由買受人承擔?帶著這些疑問,記者和田先生一起去稅務部門咨詢詳情。
【明確得知房源滿五唯一,仍要繳納近40萬元個稅差額稅】
“我為什么確定它滿五唯一?因為在2015年的時候,我就花120萬元從原房主手中買了這套房。交完房款后才發(fā)現(xiàn),這套房已經被法院查封,無法更名,更不能過戶。”田先生告訴記者,2019年他與原房主打官司時得知,這是原房主名下唯一的房產。
雖然贏了官司,可依然沒拿到賠償金,也辦不了房本,而且田先生已經裝修入住。由于不想搬家,2020年,該房源被高新區(qū)人民法院拍賣時,他花248萬元把房子又買了一遍。
在拿到拍賣成交確認書、執(zhí)行裁定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后,田先生去鄭州市房管局打印了原房主的契稅完稅憑證,發(fā)現(xiàn)原房主已在2013年繳納過契稅,也就證明,這套房確實是原房主滿五唯一的房子。
但這些證據(jù)并不被稅務部門認可。
據(jù)田先生介紹,此前他去辦理過戶時被告知,由于無法證明該房產的滿五唯一屬性,他還需要繳納3%個稅和20%差額稅,共計約40萬元,這讓他難以接受。
9月22日,大河報記者和田先生一起來到鄭州市房管局鄭東新區(qū)直屬分局辦稅窗口,了解過戶所需繳納的稅費詳情。
稅務部門工作人員在看完田先生提供的資料后,表示確實要繳納契稅、個稅和差額稅,共計約45萬元。而且由于原房主已經失聯(lián),這些稅費都要由田先生承擔,否則無法辦理過戶。
“因為原房主的房產證還沒有辦理,目前還屬于合同狀態(tài),我們采集信息的話也要通過合同,但看見他的合同就能看到房產原值,這種情況下就要交20%的差額稅。”一名工作人員如是說。
而另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也有兩種辦法可以按照3%個稅執(zhí)行,一種是證明房子大證上的證號和這套房的預告登記號一致,即證明被執(zhí)行人擁有這套房的產權,另一種就是證明這套房是原房主名下滿五唯一的房產。
這讓田先生覺得,按照規(guī)定本就不用繳納的40萬元“天價稅”有望免繳,那么,如何走通上述工作人員所說的兩種方式呢?
【證明法拍房屬于原房主,或讓失聯(lián)的原房主證明滿五唯一】
先說第一種方法,證明被執(zhí)行人擁有這套房的產權。
問題是,鄭州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都已經將該房源作為原房主的房產拍賣了,為什么還要田先生繼續(xù)證明呢?
對于記者的疑問,該工作人員表示,因為拍賣成交確認書上只寫了預告登記證號,“你們需要證明文書上的預告登記證號就是原房主名下的房子,但想證明這個就要提供合同,一提供合同就繞回了剛剛說的原值問題,見合同就是見原值,見原值按差額,還要繳納20%的差額稅。”
田先生也表示不解,難道法院的裁定書都不能證明房子屬于原房主嗎?法院既然在拍賣時標明被執(zhí)行人為原房主,不就是認定房子產權屬于原房主嗎?為什么還要提供合同?
對此,工作人員仍是上述說法,因為房屋屬于合同狀態(tài),沒有房本,他們在登記信息時只能通過合同,見合同即見原值,見原值按差額,還是要繳納20%的差額稅。
再說另一條路,讓原房主自證該房屋是自己名下滿五唯一的房產。
“原房主早就徹底失聯(lián)了,法院都找不到他。而且他之前賣給我被查封的房子,我贏了官司,他欠我錢還沒給,怎么會來配合我出證明呢。”田先生很無奈,“最關鍵的是,既然稅務部門可以讓原房主通過身份證查詢是否滿五唯一,為什么不能按照實際情況幫我查詢呢?我有原房主的身份證復印件。”
對此,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不能開具此證明,要由法院調取原房主戶籍信息、房屋信息后,出具滿五唯一證明。
眼看第二條路也走進了死胡同。
“既然是稅務部門要滿五唯一證明,為什么讓法院去調取呢?”田先生依然不太理解,“明知道房子滿五唯一,我還要多掏40萬元稅,真的很無語。”
【契稅明確不得要求買受人全部承擔,個稅和差額稅呢?】
在辦理過戶的過程中,田先生需要填寫一張登記表,記者發(fā)現(xiàn),該表有一項“受讓方自愿替轉讓方繳納稅費”,內容為:本人承諾,在此次交易中,本人是自愿替產權人依法繳納起應承擔的稅費(增值稅、個稅、印花稅等)。
這種所謂的“自愿承諾”合理嗎?
記者了解到,9月1日,河南省稅務局發(fā)布《關于契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法拍房拍賣中,拍賣人和買受人依照相關規(guī)定,分別承擔并申報繳納自己應納的稅款。不再簡單按照拍賣公告中要求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的要約邀請,要求買受人繳納不應由其承擔的稅費,不得限制買受人申報繳納契稅。
“買受人自愿承擔的,可以尊重個人意愿,但要按照有關流程處理。對于買受人不愿承擔不應該由自己繳納的契稅,稅務部門應當不會置之不顧,而是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納稅人進行追繳。”記者咨詢稅務相關業(yè)內人士得知,以法拍房為例,比如本應由拍賣人承擔的契稅,他不予繳納的,稅務部門會將其列入欠稅黑名單中,實施聯(lián)合懲戒。
簡單來說,以契稅為例,法拍房不能以拍賣人失聯(lián)、不具備支付能力為由,將稅費全部歸由買受人承擔。
但在實際辦理稅費過程中,每一位購買法拍房的市民都要在“受讓方自愿替轉讓方繳納稅費”一欄簽字。
既然契稅可以出臺相關規(guī)定,明確拍賣人和買受人各自承擔稅費,個稅和差額稅是否會跟進?
且不論田先生這套滿五唯一的法拍房,今后其他市民遇到需要繳納個稅和差額稅的法拍房,又該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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