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當下大火,導致一“墩”難求。于是,大家各種土法上馬,打造屬于自己的“冰墩墩”——有老人做“冰墩墩”十字繡,有人做“冰墩墩”蛋糕,還有手藝人做了“面團墩”……總之,似乎萬物皆可“墩”。但要注意的是,有些行為就游走在法律邊緣了,切需謹慎,不可隨意為之。
愛“墩”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喜愛“冰墩墩”也不得逾越法律的界線。任何自由都是以法律為邊界的,“墩墩自由”也是如此。關鍵是不得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有關非經授權不得“商業(yè)使用”的規(guī)定。
在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當中,奧林匹克標志(包括名稱、會徽、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主題口號等)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并專門制定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給予全方位的行政主動保護。因為奧林匹克標志事關國家榮譽、國際奧林匹克精神以及奧組委、授權商、贊助商的切身利益,不容侵犯。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也即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yè)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具體而言,如果網友出于喜愛,做幾個“冰墩墩”糖人、面塑,在親友之間交換饋贈,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會有法律爭議。但是,像蛋糕店、刺繡作坊將“冰墩墩”的形象放到產品上出售,那么就可能構成“為商業(yè)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存在違法之嫌?;蛘撸械牡昙夷?ldquo;冰墩墩”當成廣告招牌,用以招攬顧客,可能觸犯“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之禁,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愛“墩”當守底線,否則愛成了害,就是侵權行為?,F(xiàn)代社會是法治社會,北京冬奧會也是法治的展示窗口,愛“墩”也得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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