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場事故中,
所有人都是受害者。
但讓死者家長不理解的是,
為什么眼看女童溺水,
5歲的同伴不呼救?
默默離開并未呼救,還搬走了對方的扭扭車
3歲女童溺水,5歲小伙伴。噩耗傳來,3歲孩子的父母將對方父母告上法庭。釀成如此悲劇,到底是誰之過?
近日,廣州中院二審審理了這宗索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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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小董(女):生于2015年,事發(fā)時3歲
2018年8月9日
增城區(qū)法院一審認定,2018年8月9日12時左右,小董的母親楊某在增城區(qū)某村的家中做飯,將小董交由其大女兒(生于2010年)照看。
騎行兒童扭扭車
當日12時05分,同村的小黃與小董分別一同從小董家門口向,到河涌岸邊菜園斜坡時,。
之后,悲劇發(fā)生了。
小董在河涌岸邊附近玩耍時跌落水中,
小黃見狀離開,隨即又返回河涌。12時07分,將小董的扭扭車搬起放到附近住戶的門口回家。
13時15分左右在河涌發(fā)現(xiàn)小董
楊某約10分鐘后出門找小董未果,遂于13時許向派出所報警稱小董走失。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與楊某一同尋找小董,于,不幸的是,經(jīng)醫(yī)生到場搶救無效,確認小董已溺水死亡。
之后,在派出所對小黃做詢問筆錄時,小黃陳述:
“我與住我家附近的妹妹玩滑輪車一起到水涌邊,后走路從斜坡下去水涌邊玩,妹妹坐得太靠近水邊就滾下去了,我跑過去看,妹妹已掉水里,我就回去把妹妹的滑輪車放到旁邊一家門口,自己騎滑輪車走了,也沒有告訴大人。”
時間線重點:
12時左右:大女兒照看小董,楊某做飯
做個飯的功夫,孩子就這樣沒了,小董的父母悲痛欲絕。之后,小董的父母將小黃的父母及河涌管理方訴至法院索賠。
這塊門板是小黃打開的,三歲的小董是打不開的
小董的父母認為,小董平時乖巧,母親也曾告誡小董河涌危險不能去玩耍,小董平時從未去事故發(fā)生地玩耍過,是小黃帶著小董進入危險區(qū)域玩耍才導致事故發(fā)生。而河涌邊上的菜園有塊門板,就是為了阻擋小朋友靠近河涌。小董父母認為,。
“小董落水后小黃未呼救、未告知大人,反而將小董的滑輪車藏匿,導致小董家人無法及時找到孩子、錯過最佳時機搶救孩子,導致小董死亡的嚴重后果發(fā)生,具有重大過錯。”
在看到小伙伴溺水后,完全具備呼救求救的能力,也應具有呼救的意識
小董的父母稱,小黃平時很調(diào)皮,他們認為一個將近六歲的孩子,,但“做法非常反常”。
對方父母:要求孩子呼救過于苛刻
應是兩個未成年人共同“商議”決定前往河涌邊玩
小黃的父母則認為,兩個孩子年齡相仿,并無所謂誰引領誰的問題,。不能僅憑監(jiān)控視頻上小黃騎扭扭車處于前方,即認為是小黃引領小董。而對于。
同時,小董落水究竟是失足跌落河涌,還是他人行為的所致,具體原因并沒有查明,如果是失足跌落河涌,則并沒有他人侵權行為的存在。小董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根本上是監(jiān)護人和管理單位的疏忽導致。
“小黃作為未成年人,同樣是一名受害者,其與小董共同經(jīng)歷了在河涌邊玩耍的危險,只不過小黃幸運一點,沒有失足落水,假設小黃也失足落水溺亡,誰應當承擔責任?”
小黃父母的代理人稱,小黃目睹了小董落水溺亡,事后一直存在心理陰影,變得性格孤僻、不明原因的驚恐,這也是一種難以磨滅的心靈傷害。
這樣的要求與其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不相符合
對于小黃沒有呼救的指責,其父母認為,這過于苛刻,。
判決:主責在死者父母自身
父母
增城法院一審認為,小董的父母作為其法定監(jiān)護人,事發(fā)前小董脫離監(jiān)護,釀成悲劇,對其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有一定過錯,應對小董的死亡承擔50%的責任。
小黃
其次,根據(jù)事發(fā)當日的視頻顯示,小董是在小黃引領下,一同到河涌玩耍,在小董落水后,“小黃并未積極施救或向他人呼救,而是將小董的扭扭車藏匿后自行離開事發(fā)現(xiàn)場,導致小董因未及時得到救助而溺水死亡”,應對小董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份額應由其父母共同承擔。當?shù)亟值擂k作為河涌管理方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判決后,小黃的父母認為,自己的孩子并無責任,因此提起上訴。
父母
二審廣州中院認為,小黃的父母未盡足夠的監(jiān)管義務,讓年僅3歲的小董脫離看護,導致事故發(fā)生,理應承擔主要的責任。一審判決小董對此次事故僅承擔50%的賠償責任過低,調(diào)整為70%。
小黃
小黃在小董落水后未進行呼叫或者尋找他人幫助,延誤了及時尋找和救助小董的最佳時機,客觀上讓小董喪失了獲救的機會,因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小黃年僅5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行為無正確認知的能力,面對、處理危險的能力也有限,不應苛以更多的要求和責任。小董落水并非小黃所為,一審法院認定小黃需承擔30%的賠償責任過高,予以調(diào)整,酌定需承擔此次事故15%的賠償責任,由其父母共同承擔。于是判決小黃父母共同賠償14.5萬余元。
信息時報 記者 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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