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丈夫獨自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增值的部分,妻子有份嗎?在廣州市越秀區(qū),一對夫妻在離婚時就發(fā)生了爭執(zhí)。妻子稱婚后兩人共同還貸,要求分割房產增值部分。丈夫卻稱,他是用母親的資助還貸,與妻子無關。法院會如何裁決呢?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梁艷華
丈夫:還貸資金為其母資助
2017年,小紅(化名)和小東(化名)登記結婚。小東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購得廣州市天河區(qū)A房,總價約200萬元?;楹?,雙方約定共同還貸,每月還貸金額約6000元。
后兩人因家庭瑣事矛盾升級,感情逐漸破裂。2019年10月,小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小東向其補償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還貸金額的一半約13萬元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
小東同意離婚,但辯稱該房產應屬其個人財產,小紅無權要求補償。理由是該房貸還款賬戶有小東的婚前財產2萬余元,小東母親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小東的另一銀行賬戶轉入10萬元,小東隨后將這10萬元轉至自己的支付寶賬戶。自2018年2月27日起,小東定期從其支付寶賬戶向房貸還款賬戶轉入還貸款項。另小東母親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間共計轉賬13.5萬元至小東的另一銀行賬戶。因此小東認為,其婚后的還貸款項實為其母親資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越秀法院搖珠選定評估機構對涉案房屋現價進行評估,評估價為353.9萬元,該房屋升值已高達百萬元。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雙方共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6萬余元。
越秀法院經審理,判決準許小紅與小東解除婚姻關系,小東應向小紅補償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廣州市天河區(qū)A房的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12萬余元和還貸增值部分的一半約19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丈夫補償還貸及還貸增值一半金額
法院審查小東提供的證據后,認定該房屋的貸款在雙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東婚前財產22014.57元進行還貸,該部分款項應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貸款,大部分由小東在每期貸款到期前予以轉賬支付,小東提供的銀行流水不能證實為其母親轉至銀行的10萬元是用于還貸的專款,小東亦有通過別的銀行轉賬用于還貸,另2018年5月小紅亦轉賬5000元至該賬戶由小東負責還款。因此小東認為婚后還貸款項均為其父母資助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2020年3月后小東母親每月轉賬到小東的還貸賬戶用以償還貸款的行為,法院認為,小東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小紅起訴離婚的訴狀后,意圖以上述的10萬元形成證據鏈,說明該房自始至終由其家人資助,明顯是為獨攬房屋巨額增益,該行為有損小紅的合法利益。法院對小東上述行為不予認可,并對該時段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有力地保障小紅的合法權益。
夫妻一方企圖獨占房屋增值部分 有違公平
經辦法官指出,在訴訟或準備離婚時,購房方通過擅自變更還款資金來源的手段,掩蓋雙方共同還貸的事實,意圖獨享或多占房屋增值,這種行為顯然有違公平正義。如上述行為得到法院支持,無疑有悖于人們對婚姻的合理預期,增加夫妻雙方矛盾。因此,上述企圖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為,必然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小課堂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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