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一家超市做銷售員,任服裝組組長。去年年終損耗盤點結果顯示,我負責的服裝、紡織、鞋帽等部分損耗超標,給超市造成損失30多萬元。按照超市制定的《商品定期盤點損耗標準及處理辦法》,損耗超過標準部分達0.30%以上的,超市可以與我解除勞動合同。今年1月底,超市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
我向超市說明了理由,損耗的大多數商品是因為不合格及過期造成的,剩余的損耗屬于正常丟失,我認為我不應對損耗承擔責任。超市則表示不清楚損耗具體發(fā)生的原因,只有門店具體操作人員才能知曉。
請問,超市能以對商品損耗具體原因不知情為由開除我嗎?超市制定的《商品定期盤點損耗標準及處理辦法》合理嗎?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讀者 張女士
為您釋疑
張女士您好!
雖然超市的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損耗超過標準部分達0.30%以上的,超市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超市店面的商品損耗可能發(fā)生于如進庫、出庫、結賬、顧客偷盜、內部盜竊等諸多環(huán)節(jié),且超市自身亦有義務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損耗的發(fā)生。鑒于超市對于商品損耗的發(fā)生環(huán)節(jié)及原因均并不知情,其在未厘清原因及責任的情況下,簡單地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嚴重失職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僅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更無疑是將自身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讓勞動者成為不合理規(guī)章制度的“背鍋俠”。故超市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您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超市向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guī)章制度時,除相關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外,還需考慮生產和工作實際情況,兼具合法性及合理性,不得免除、減輕用人單位的責任或排除、限制勞動者的主要權利,更不得將用人單位面臨的商業(yè)或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因而,無論《商品定期盤點損耗標準及處理辦法》是否經過公示、送達程序,其中的相應規(guī)定因不具有合理合法性,而屬于無效條款,對勞動者當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您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等規(guī)定,向超市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請求該部門對超市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有權要求超市對您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妍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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