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的周女士與證券公司高管李某相識多年,到他所任職的證券公司總部,開通了期貨賬戶,匯入對應的銀行賬戶3000萬元,由他在其期貨賬戶內頻繁操作交易。
然而,兩個多月后,周女士的期末權益僅為45萬余元。
之后,她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李某及其相關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共同賠償自己損失的2954萬余元及利息損失575萬余元。
此案經(jīng)過一審、二審,周女士依然不服判決提出再審申請,最近最高院做出了裁定書,認定由李某承擔近2000萬元虧損金額的賠償責任,而其相關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審判決并無不當。
到杭州開通期貨賬戶 匯入3000萬元
根據(jù)公開的裁判文書顯示,李某在2015年期間擔任浙商證券公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jiān)事長,有一般證券業(yè)務執(zhí)業(yè)資格。
周女士起訴稱,2015年4月,李某回紹興向自己描述了證券市場投資前景,夸大投資收益,要求她開戶投資,并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自己所在證券公司發(fā)行認購。因兩人系朋友兼鄰居關系,李某又是證券公司的高管身份,她相信了李某,驅車從紹興來到杭州,在其全程陪同下,快速辦理了開戶手續(xù),并沒有被告知、測試風險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開設期貨賬戶的有關資料上簽字。
之后,她應李某要求向證券賬戶對應的銀行賬戶匯入3000萬元,但本人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其間,她曾對證券賬戶進行查詢,因故未能查詢,后得知證券賬戶密碼被篡改。直到兩個月后,李某電話告知她賬戶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5萬余元。
朋友稱
只是無償普及證券投資知識
對于周女士的控訴,李某在一審時答辯稱,因兩人是朋友關系,自己曾無償為她普及過相關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但雙方之間交流并未涉及具體投資建議等證券投資咨詢的相關內容。她是按照規(guī)定的流程開設期貨賬戶、股票交易賬戶的,是個人自愿行為,與他無關。
他還特別說明,如果周女士在股票、期貨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有資金劃轉的情況,因為資金的劃轉需要有密碼才可以,并且銀行也應該會短信提示資金變動情況,則說明她不光自己掌握著交易密碼,并對交易情況是知情的。
所以,他認為周女士訴稱“本人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證券賬戶密碼被篡改”明顯不屬實,與有關交易流程不符合。
證券、期貨公司均認為無需擔責
李某相關的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均認為公司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證券公司表示,周女士訴求賠償?shù)膿p失是其期貨賬戶內的交易損失,李某當時所任職務,并不負責證券或期貨業(yè)務,公司并不要求其進行證券或期貨從業(yè)營銷。而且,李某不是從事介紹業(yè)務的工作人員,即使存在周女士委托李某操作其期貨賬戶或李某擅自操作周女士期貨賬戶等情形,公司也無權對他操作其自有的期貨賬戶或他人的期貨賬戶進行監(jiān)管。
期貨公司表示,在為周女士開戶時,已經(jīng)對期貨交易風險做了充分的提示說明,并且周女士在《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確認。至于密碼,在《客戶須知》中有提示客戶應妥善保管密碼,凡使用密碼進行的所有操作均視為客戶本人的操作,客戶必須承擔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碼泄密所帶來的損失。
另外,期貨公司還在答辯中提到,周女士作為一個成功的商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她選擇高收益的期貨交易,就要承擔相應的風險,不能獲利了歸自己,出現(xiàn)了虧損就讓別人來承擔。
擅自修改密碼賠償70%損失
經(jīng)一審法院杭州中院審理查明,因賬戶存在巨額虧損,雙方曾進行交涉,周女士起草了《關于挽回損失計劃》一份,李某在該文稿上進行修改,手寫了“操作失誤”“愿意承擔部分損失”等文字。
法院認為,周女士自認從2005年起委托李某操作其證券賬戶進行交易且有贏利,并在開戶后同意他更改交易密碼。因他未經(jīng)周女士同意在2015年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了她即時了解和控制其期貨賬戶的交易情況,且修改密碼后擅自進行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其期貨賬戶的巨額虧損,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鑒于周女士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碼后未即時加以制止,其在防控自己賬戶風險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后果,法院酌情確定李某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但周女士要求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對其財產(chǎn)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律師說法
賺的算我的,賠的算你的?
“代客理財”在行業(yè)內是不被允許的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甜:
委托理財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chǎn)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管理、投資于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通過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費的經(jīng)濟活動所簽署的合同。
顯然,理財業(yè)務是資產(chǎn)管理業(yè)務的一種,涉及金融安全,屬于國家特許經(jīng)營業(yè)務。
簽署這一類委托理財合同的情形時
合同簽署及交易過程的細節(jié)非常重要
一般來說,如果受托人不具備金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相關的資質,這類委托理財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會被予以認可,因為某種程度上來說是違反了特許經(jīng)營的相關規(guī)定,違反了涉及金融安全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應歸于無效。因此,這類的委托理財合同一般不具備法律效力,委托人一旦發(fā)生損失,很難受到法律的保護。
另外,在簽署這一類委托理財合同的情形時,合同簽署的細節(jié)及交易過程的細節(jié)也非常重要,比如委托理財?shù)氖芡蟹接袥]有相關的資質,以及簽署此類委托理財合同的場地是不是在相關的金融場所等。
在這個案件里,受托方雖然是證券公司的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jiān)事長,有相關的執(zhí)業(yè)資格,但他私下為委托人進行期貨交易,不屬證券公司從業(yè)人員的職責范圍,也超出證券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且并無證據(jù)顯示受托人的行為得到了證券公司的授權,法院的判決最終認為這是一個個人的行為,而并非職務行為。
而且證券公司按規(guī)定對委托人進行了風險告知、客戶培訓與測試,在開戶環(huán)節(jié)并未違反規(guī)定,因此法院最終沒有支持證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代客理財”在行業(yè)內是不被允許的
那么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民法典》第929條規(guī)定,有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shù)奈泻贤蚴芡腥说墓室饣蛑卮筮^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請求賠償損失。
如果產(chǎn)生了損失,委托人可能不用全部自己“兜底”,但是楊甜律師要提醒各位委托人,作為投資者,要意識到“代客理財”在行業(yè)內是不被允許的。
《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yè)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二)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針對代客從事期貨交易的行為,監(jiān)管部門做出明文規(guī)定,“期貨公司從業(yè)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這為私下委托炒股或炒期貨的投資者敲響了警鐘,如果委托人明知對方是證券公司從業(yè)人員仍然委托其進行理財,發(fā)生糾紛訴諸公堂時想要“賺的算我的,賠的算你的”也基本是不可能的。法律法規(guī)是保護你合法財產(chǎn)的一根紅線,作為投資人,不能盲目相信從業(yè)人員違法承諾,應保持理性投資理念,委托專業(yè)、合規(guī)的投資機構,行穩(wěn)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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